王勤义与林须爱、欧月兰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382执251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82执251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勤义。
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林须爱。
被执行人欧月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林须爱、欧月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勤义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林须爱、欧月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林须爱、欧月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须爱、欧月兰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拨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帐号:19×××5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陈冻
书记员:
书记员阮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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