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晋0202民初143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05
案件内容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02民初1432号

当事人: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兵,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建超

书记员:

书记员赵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