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81执恢80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兴亮,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
被执行人:武威,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
被执行人:司增书,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
审理经过:
江兴亮诉武威、司增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武威、司增书给付498650元,并负担执行费7379.75元。武威、司增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威、司增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武威、司增书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武威、司增书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武威、司增书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武威、司增书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前往武威、司增书住所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传唤武威、司增书到法院接受询问,武威、司增书未到庭接受询问。
四、因武威、司增书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其作出了拘留决定。
五、本案武威、司增书尚有498650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江兴亮,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江兴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武威、司增书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江兴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江兴亮仍享有要求武威、司增书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武威、司增书负有继续向江兴亮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曹建强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