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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飞与苟连科劳动争议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19)陕0322执284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25
案件内容

邓小飞、苟连科:

申请执行人邓小飞与被执行人苟连科劳动争议一案,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2民初344号人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苟连科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苟连科支付工资4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苟连科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转账方式向申请人邓小飞支付工资4225元,缴纳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2执2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27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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