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民初11693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陕西银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8层0806-174室。
法定代表人:符必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贵,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丹,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勇,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被告:孟挡挡,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银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陕西银安公司)与被告刘小勇、孟挡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银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终止出借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062315415922的《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借款本金73,776.6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年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截止2018年8月27日为11,836.61元);4、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6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小勇、孟挡挡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宜贷网系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易贷网公司)注册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原告提交宜贷网投标流程梳理(模板、截屏复印件),载明:1.注册流程:①打开宜贷网官网(https://www.yidai.com),点击“注册”;②填写用户注册信息:昵称、手机号、登录密码、图形验证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点击确认“我已阅读并同意《注册协议》《隐私条款》《收费标准》”,点击“立即注册”;③在跳转后的页面,点击“立即开通”,开通银行资金存管,添加提现银行卡:填写银行卡号、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点击确认“阅读并同意《快捷支付协议》”,点击同意协议并确定;④显示银行卡添加成功、点击立即前往;⑤跳转至恒丰银行存管系统中,设置交易密码,点击确认“我已阅读并同意《恒丰银行网络交易资金存管三方协议》”,点击确认;⑥跳转至宜贷网平台后,进行风险测评;⑦风险测评完成后,可开始投标。2.充值流程:输入充值金额,点击“确定充值”,输入短信验证码验证后完成充值。3.出借流程:出借人自主选择出借标的(标明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点击“立即抢标”;输入出借金额、交易密码、图形验证码,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风险告知书》”,点击“立即出借”;显示“出借成功”,冻结出借人存款账户中相应的金额;满标复审成功后,以系统消息通知出借人,并生成出借记录及借款人的还款列表。
2017年6月26日,易贷网公司(居间方)与被告(借款人、注明注册邮箱)签订《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含《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补充表》)载明:出借人(由宜贷网自动记录,详见附件《出借人信息表》)、借款人董敏、居间方宜贷网公司,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出借人信息详见附件《出借人信息表》;本合同下的借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由借款人用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宜贷网或宜贷网谨慎寻求的第三方作为担保权人,并办理相关担保登记手续。《出借人信息表》载明:本表由出借人在易贷网公司运营的宜贷网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为保障出借人信息安全,部分信息做遮盖处理,借款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查看;信息表列明出借人ID、出借人姓名、出借人身份证号(以上部分信息均做遮盖处理)、出借金额。
原告提交受托人为易贷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打印件),载明:委托人向易贷网公司进行授权委托,委托事项包括:1)委托易贷网公司自行或者其寻找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权人;2)代为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划款、扣款指令……;3)委托易贷网自行或者其寻找的第三方机构在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时进行合法催收……;4)委托受托人自行或者其寻找的第三方机构在适当的时候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配合处置担保车辆,用于偿还委托人的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5)委托受托人在借款人出现逾期或可能出现逾期时,可自行谨慎寻求能够承接此债权的第三方并将债权转让至该第三方,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的全套法律文件,并代委托人将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以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到借款人,委托人对上述协议以及文件的内容以及签署表示认可,债权转让所得款项支付至委托人账户……。委托书附委托人名单载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平台用户名并加盖易贷网公司的印章。
2017年6月26日,易贷网公司账户通过中金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平台按合同约定金额向被告转款。
2017年12月25日,易贷网公司[出借人(转让人)的受托人]与原告(受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出借人将对被告的未偿还债权转让给原告。易贷网公司向《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注明的被告邮箱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2018年7月26日,易贷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上述《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的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平台用户名。
诉讼中,原告陈述,出借人出借款项时需点击确认“我已阅读并同意《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出借人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后方能完成出借。
上述事实,有原告陕西银安公司提交的《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补充表》《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出借信息表》,宜贷网投标流程梳理,《情况说明》,受托人为易贷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中金支付有限公司电子回单,《付款确认函》《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经出借人转让取得对被告的债权,应举证证明出借人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出借人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出借人通过在网络上点击确认的方式与易贷网公司形成居间及委托合同关系,其合同形式为数据电文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求为: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本案中,首先,原告提交的宜贷网投标流程梳理不能证明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出借人具有关联性;其次,《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虽约定有“易贷网公司在出借人出现或可能出现逾期时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的签订方仅系易贷网公司及被告,而《授权委托书》上也仅载明了出借人信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点击确认了该委托书;再次,即便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必须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风险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出借人承诺严格按照在宜贷网平台签署的一系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协议履行义务”,但该承诺亦仅限于出借人承诺按照签署的协议履行义务,而《风险告知书》也未载明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因此,并不当然视为出借人认可债权转让协议。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出借人与易贷网公司签订了授权债权转让的协议,原告主张基于易贷网公司的债权转让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成立,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陕西银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4元,退还原告陕西银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聂茸
人民陪审员郭志强
人民陪审员李菁
书记员:
书记员唐明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