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涂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赣0102民初836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23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民初8364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412K。
负责人:段莹,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世城,系该支行职员。
被告:涂传文,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诉被告涂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周俊
书记员:
书记员曾青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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