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自友;刘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204执174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27
案件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执17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自友,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刘震,男1977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友与被执行人刘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4民初655号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自友于刘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履行即:被执行人刘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张自友各项损失32584元。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
二、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体查询情况附表);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局说明情况,限期履行;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银行存款以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申请执行人债权现暂未能实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志远
审判员宋颖辉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德云
书记员陈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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