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张自友;刘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204执174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27
案件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执17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自友,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刘震,男1977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友与被执行人刘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4民初655号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自友于刘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履行即:被执行人刘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张自友各项损失32584元。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

二、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体查询情况附表);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局说明情况,限期履行;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银行存款以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申请执行人债权现暂未能实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志远

审判员宋颖辉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德云

书记员陈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