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执4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诺长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
法定代表人高乐,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盛炎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山坡三里**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静,部门经理。
审理经过:
北京思诺长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盛炎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5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盛炎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北京思诺长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三十万元(其中,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给付十五万元;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十五万元);二、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四十六元,由北京盛炎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思诺长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发放于申请人。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盛炎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思诺长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思诺长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盛炎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盛炎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思诺长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盛炎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京0106执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林风
审判员马世平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书记员:
书记员罗力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