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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支行与姜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黑0126执1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31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26执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崔建华,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忠,职务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郑彦男,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4********,住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

被执行人姜海,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57********,住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

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1********,住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

被执行人陈彦忠,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3********,住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彦男、姜海、刘辉、陈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彦男、姜海、刘辉、陈彦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郑彦男、姜海、刘辉、陈彦忠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王忠杰

执行员孙彦龙

执行员唐林祥

书记员:

书记员卢思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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