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曹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812民初3272号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31
案件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12民初3272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曹某,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玉玲
书记员:
书记员邵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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