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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曹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812民初3272号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31
案件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12民初3272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曹某,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玉玲

书记员:

书记员邵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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