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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博、周崇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桂1031执8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07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31执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博,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南圩镇那湾村旺雍屯**。现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周崇兵,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博与被执行人周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桂1031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崇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雄赳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民间借贷纠纷款3015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2.32元、案件受理费292元。立案庭依法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黄继文担任执行员,书记员韦尉格担任记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崇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3日内向本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之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6日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本结案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结案。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金额为30155元,未缴纳的执行费352.32元、案件受理费292元。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调查被执行人周崇兵财产需要,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中止执行,于2019年8月26日恢复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崇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下,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同时也已经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梁博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崇兵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结案,故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崇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博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周崇兵应当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桂1031执8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艺林

审判员吴应钦

审判员黄继文

书记员:

法官助理岑闻战

书记员韦尉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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