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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灵霞与束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110民初728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2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285号

当事人:

原告:毛灵霞,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东,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超峰,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灵霞诉被告束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灵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孟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吴宁

书记员吴佳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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