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灵霞与束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110民初728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2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285号
当事人:
原告:毛灵霞,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东,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超峰,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灵霞诉被告束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灵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孟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吴宁
书记员吴佳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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