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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聪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107刑初672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3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7刑初67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聪南,男,1977年4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投案,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20〕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聪南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聪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聪南在南宁市×××酒店后面旁的仓库前,趁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没有拔钥匙之际,将该车骑行至西乡塘区华西路华西商业城里面停放。经鉴定,该雅迪牌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71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陈某已将该雅迪电动车自行找回。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黄聪南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动车发票及信息证明、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黄聪南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聪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聪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聪南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聪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聪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聪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达人民币171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聪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聪南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聪南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聪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员朱燕婷

人民陪审员黄润

人们陪审员何曼玲

书记员:

法官助理胡月梅

书记员蓝芝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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