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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明、董夫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302执303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26
案件内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303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英明,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董夫暖,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张月华,女,1973年2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明与被执行人董夫暖、张月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英明与被执行人董夫暖、张月华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0302执30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严永乐

审判员陈直生

审判员陈律

书记员:

书记员娄树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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