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明、董夫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302执303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26
案件内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303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英明,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董夫暖,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张月华,女,1973年2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明与被执行人董夫暖、张月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英明与被执行人董夫暖、张月华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0302执30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严永乐
审判员陈直生
审判员陈律
书记员:
书记员娄树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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