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刑初165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2018年8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未检刑诉﹝20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金洺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为被告人虞某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虞某伙同唐某、彭某、刘某俊(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共谋以购买摩托车为借口引诱被害人李某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澜石大桥底附近路口交易时伺机抢走其摩托车。当天21时许,被害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到达上述地点,被告人虞某欲借试车之机开走摩托车未能得逞,遂将李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唐某、彭某、刘某俊上前追打李某,李某挣脱后假装打电话求助,被告人虞某等四人见状逃离现场,因摩托车钥匙尚在被害人手中而未能抢走摩托车。
同年8月16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附近抓获被告人虞某和同案犯彭某。次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XX酒店408房抓获唐某、刘某俊。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唐某、彭某、刘某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病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虞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虞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黄庆孝
审判员郑泽坚
人民陪审员李舜南
书记员:
书记员罗冬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