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发奎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606执5067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06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5067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柳发奎,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柳发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刑初45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柳发奎需缴交罚金一千元。因义务人柳发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依法审查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林明
执行员朱贵明
执行员张成文
书记员:
书记员梁洁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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