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柳发奎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606执5067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06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5067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柳发奎,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柳发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刑初45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柳发奎需缴交罚金一千元。因义务人柳发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依法审查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林明

执行员朱贵明

执行员张成文

书记员:

书记员梁洁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