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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昭雷等与被执行人家建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津02执恢600号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2执恢60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韩昭雷

申请执行人:张翠芝

被执行人:家建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昭雷、张翠芝与被执行人家建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于200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0)二中刑附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家建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昭雷、张翠芝于2001年7月9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家建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曾作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通过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家建辉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信息,暂未发现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00)二中刑附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宝生

审判员刘津生

代理审判员吴志祥

书记员:

书记员冯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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