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4410号
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莉,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琳,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润福,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润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信用卡卡号:62×××66。
二、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情况: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
三、被告欠款情况:
截止2019年5月6日,欠本金70573.61元、利息12549.56元、分期手续费11514.40元。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清偿截至上述日期的各项信用卡透支欠款,2019年5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清偿透支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润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9年5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70573.61元、利息12549.56元、分期手续费11514.40元以及从2019年5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被告朱润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杨育功
人民陪审员廖思韵
人民陪审员衣秀芬
书记员:
书记员谭美华
梁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