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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童、姜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621刑初496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31
案件内容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21刑初49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润童,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鹏,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无业,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润童、姜鹏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冬奎、聂彭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润童、姜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润童、姜鹏于2017年4月,在明知没有经济来源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取得被害人信任,以承诺给予被害人好处费且由被告人负责还款等方式,先后唆使多名被害人在多家网络贷款及购物平台内贷款、购物,所得贷款及物品变卖后的款项被2名被告人用于个人开支和偿还前期债务。至同年8月,2名被告人造成5名被害人所借款项人民币146563.18元无法偿还。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二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润童、姜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润童、姜鹏于2017年4月,在明知没有经济来源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单独或共同通过中间人的介绍,以承诺给予好处费且由被告人负责还款等方式骗得海安市的杨某等人的信任,并唆使杨某等人在多家网络贷款及购物平台内贷款、购物,所得贷款及物品变卖后的款项被二名被告人用于个人开支和偿还前期债务。至2017年8月,二名被告人造成杨某、涂某等人所借款项人民币146563.18元无法偿还。

1.被告人王润童于2017年4月底至5月底,唆使杨某在“学加分”、“不贰钱包”、“职享趣”、“越时空”、“瑞银”等10家网络贷款及购物平台内贷款、购物10次,共计贷款人民币53931元,被告人还款人民币23595.68元,无法偿还人民币30335.32元。杨某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

2.被告人王润童、姜鹏于2017年6月18日,唆使涂某在“学加分”、“职享趣”等7家网络贷款及购物平台内贷款、购物7次,共计贷款人民币44999元,被告人还款人民币8345.11元,无法偿还人民币36653.89元。涂某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1850元。

3.被告人王润童、姜鹏于2017年7月13日、14日,唆使于某在“越时空”、“爱又米”、“悦才”等6家网络贷款及购物平台内贷款、购物6次,共计贷款人民币30000元。于某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650元。

4.被告人王润童、姜鹏于2017年7月27日、28日,唆使郑某在“E时代”、“京东白条”、“爱又米”等11家网络贷款及购物平台内贷款、购物11次,共计贷款人民币44348元,被告人还款人民币1060元,无法偿还人民币43288元。郑某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1750元。

5.被告人王润童、姜鹏于2017年7月初,唆使梅某在“E时代”、“马上金融”、“租呗”3家网络贷款及购物平台内贷款、购物3次,贷款人民币17490元,被告人还款人民币4654.03元,无法偿还人民币12835.97元。梅某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2017年9月16日,被害人相继报警。海安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依法传唤了被告人王润童到案。被告人王润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海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8日将被告人姜鹏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姜鹏亦如实供述了其与王润童共同诈骗的事实。被告人王润童的家属代为赔偿杨某人民币45500元,赔偿涂某人民币60000元,赔偿于某人民币34000元,赔偿郑某人民币45500元,赔偿梅某人民币1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润童、姜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涂某、于某、郑某、梅某的陈述,书证贷款合同、借款协议、银行卡明细、杨某的自书材料、被害人出具的收条五张、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润童、姜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名被告人共同犯罪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润童、姜鹏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润童、姜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润童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润童、姜鹏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润童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

据此,对二名被告人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王润童同时适用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润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姜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14日被羁押27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审判长陈家定

人民陪审员蔡庆观

人民陪审员郭仲明

书记员:

书记员陈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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