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雄、陈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212执3021号之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2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执302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肖雄,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陈金生,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12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还清所欠款项,该案件已经执结,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金生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金生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许书武
审判员林甲乙
审判员冯涛
书记员:
书记员黄伟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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