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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雄、陈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212执3021号之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2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执302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肖雄,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陈金生,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12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还清所欠款项,该案件已经执结,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金生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金生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许书武

审判员林甲乙

审判员冯涛

书记员:

书记员黄伟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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