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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红与吴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鄂0117民初3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9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民初392号

当事人:

原告:王继红,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吴继新,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红与被告吴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红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继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继红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高昳春

人民陪审员陈春荣

人民陪审员陈文萍

书记员:

书记员刘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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