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红与吴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鄂0117民初3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9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民初392号
当事人:
原告:王继红,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吴继新,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红与被告吴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红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继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继红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高昳春
人民陪审员陈春荣
人民陪审员陈文萍
书记员:
书记员刘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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