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民申211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1-01-07
案件内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211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四季花苑31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前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明,滨海新区浩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栖霞里二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锡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强兆彤
审判员荆媛媛
审判员王斌
书记员:
书记员魏海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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