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茂香与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海民初字第0056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23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初字第00569号
当事人:
原告陈茂香。
委托代理人郁正荣。
被告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香与被告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茂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敏捷
书记员:
书记员武怡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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