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林与遂昌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123民初1080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3民初1080号
当事人:
原告陈根林,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芬明,浙江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林诉被告遂昌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涉行政诉讼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根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根林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根林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春伟
书记员:
书记员汤丽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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