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泽才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527执868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27执868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胡泽才,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案由:罚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胡泽才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筠连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胡泽才处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胡泽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宗揆
代理审判员孙茂员
代理审判员刘俊鹏
书记员:
书记员周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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