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胡泽才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527执868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27执868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胡泽才,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案由:罚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胡泽才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筠连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胡泽才处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胡泽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宗揆

代理审判员孙茂员

代理审判员刘俊鹏

书记员:

书记员周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