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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娜、代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82民初484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民初4842号

当事人:

申请人:赵春娜,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代雪锋,女,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许洪锋,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春娜与被申请人代雪锋、许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春娜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代雪锋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洪锋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申请人代雪锋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依法对被申请人许洪锋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晓丽

书记员:

书记员杜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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