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娜、代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82民初484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民初4842号
当事人:
申请人:赵春娜,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代雪锋,女,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许洪锋,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春娜与被申请人代雪锋、许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春娜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代雪锋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洪锋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申请人代雪锋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依法对被申请人许洪锋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晓丽
书记员:
书记员杜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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