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根扣、许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606民初118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4-12
案件内容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6民初118号
当事人:
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刘铁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许根扣,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
被告许昱,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根扣、许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根扣、许昱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根扣、许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45.5元,由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喜增
书记员:
书记员路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