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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根扣、许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606民初118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4-12
案件内容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6民初118号

当事人:

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刘铁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许根扣,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

被告许昱,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根扣、许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根扣、许昱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根扣、许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45.5元,由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喜增

书记员:

书记员路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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