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82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港、徐亚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382民初858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2
案件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82民初8582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洪港,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徐亚丽,女,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李永威,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刘成,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徐超,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王井风,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
被告:欧树永,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吴成雷,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港、徐亚丽、李永威、刘成、徐超、王井风、欧树永、吴成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刘刚
代理审判员魏星
人民陪审员王成玉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筱斌
书记员呼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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