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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2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港、徐亚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382民初858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2
案件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82民初8582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洪港,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徐亚丽,女,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李永威,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刘成,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徐超,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王井风,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

被告:欧树永,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吴成雷,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港、徐亚丽、李永威、刘成、徐超、王井风、欧树永、吴成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刘刚

代理审判员魏星

人民陪审员王成玉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筱斌

书记员呼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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