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关于杨建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云07刑更833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8-01-18
案件内容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7刑更833号

当事人:

罪犯杨建刚,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德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4月24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2013年1月23日、2014年8月4日、2016年1月8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4年3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丽江监狱于2017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建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考核余分超过30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建刚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先才

审判员王斌

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

书记员侯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