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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金斗与张彦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冀0608民初41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608民初412号

当事人:

原告纪金斗,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张彦正,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纪金斗与被告张彦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戎福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金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彦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金斗诉称,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打下借条一张:今借纪金斗伍万元整,在本月25号之前进入工地,如进入不了工地,在25号当天退还纪金斗伍万元整。在25号原告没有进入工地,原告不断追问被告归还借款,在2015年1月30日被告又出具了一张借条:在腊月20日之前还纪金斗伍万元整,可是至今仍没有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借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彦正未答辩(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纪金斗于2017年3月将被告张彦正诉于本院,以2014年7月16日被告张彦正借原告款50000元,至今未还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借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两张:1、借条今借纪金斗伍万元整,在本月25号之前进入工地,如进入不了工地,在25号当天退还纪金斗伍万元整。张彦正(按手印)2014年7月16号;2、借条在腊月20之前还纪金斗伍万元整借款人张彦正2015年1月30号。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张彦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彦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借条进行质证,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张彦正借原告款50000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彦正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戎福友

书记员:

书记员陈芹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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