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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张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冀0303民初127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1-0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303民初1278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北高俊霞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龙,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泽公司)与被告张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庆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00元,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6日,出借人解长兴、被告通过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达飞普惠公司)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达飞移动支付注册协议》,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协议还约定出借人解长兴发放借款和被告还款都是通过授权达飞普惠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来完成。被告通过操作“达飞移动支付”APP在借款可用额度范围内自由搭配借款并还款。协议同时还约定了利息、服务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的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纠纷解决等事项。协议签订后,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3日,出借人解长兴通过易智付公司向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已还本金200元,尚欠本金19800元。借款到期后,达飞普惠公司协助出借人解长兴及原告多次找被告或委托他人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损失,但被告至今没有足额偿还欠款。2019年1月28日,出借人解长兴、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解长兴将该笔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成为上述债权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债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违反《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张庆龙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6日,被告张庆龙(甲方,借款人)与解长兴(乙方,出借人)、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循环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借款人):张庆龙,身份证号码:×××,住址:山西省运城市××区,丙方: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普惠公司)。鉴于:1、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2、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循环借款。3、丙方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搭建一个安全、透明、便捷的网络借款交易平台“达飞移动支付”,丙方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咨询、借款评估、借款方案设计、借款资金推荐及借款管理等服务。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循环借款:1、甲方可申请借款的一定金额(以下称借款额度)为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乙方有权随时调整甲方的最高借款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甲方的实际最高借款额度以达飞移动支付平台上甲方账户中显示的最高借款额度为准。甲方最高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的金额以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专用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2、本协议所称循环借款是指由甲方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申请条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给予的借款额度有效期内自行搭配每次使用的金额,随借随还、循环使用,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第二条申请借款方式:甲方需填写借款申请表,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对甲方进行信用评估,甲方的信用情况经乙方确认同意的,丙方将为甲方开通“达飞移动支付”的账户。甲方借款需下载并安装“达飞移动支付”客户端后,甲方即可通过该客户端进行每次借款申请、还款申请等事项的操作。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1、借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称“额度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2、在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3、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但乙方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对甲方再次进行信用评估,乙方有权根据再次进行的信用评估结果调整甲方的借款额度。4、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甲方专用账户收到单笔借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但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且任何一笔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第五条借款发放和支付:1、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申请单笔借款后,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核通过的,丙方将根据乙方授权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放款;……3、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利息,利率标准为3%/月。第六条甲方专用账户:甲方用于接受借款及还款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张庆龙,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运城河东东街分理处,开户账号:×××。第七条还款:1、甲方还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将其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至乙方账户中得以实现。2、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应还款项自借款金额存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按日计算。……6、每月应还款项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还款项=月逾期违约本金+月服务费+月利息。每单笔借款到期日到期应偿还的全部款项计算方式为:全部款项=逾期违约金+未偿还的服务费+未偿还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第十二条违约规定:1、若甲方按本合同按时足额偿还每月应还款项,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从每月应还款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每日按照每单笔每月应还款项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月单独计算)2、若甲方未能在单笔借款到期日偿还全部款项的,亦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3、若因甲方原因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则按本条第1、第2款合并执行。第十三条通知: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丙方就本协议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协议记载的或按甲方以书面通知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2、甲方应于下列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丙方(包含但不限于):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变更,若因甲方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造成丙方调查及诉讼费用的由甲方承担。第十六条纠纷解决:如果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按下列第2项方式解决:1、向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有出借人解长兴、被告张庆龙签字及捺印,有达飞普惠公司加盖公章。

同日,被告张庆龙(甲方)与达飞普惠公司(乙方)签订达飞移动支付注册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达飞移动客户端(下称“达飞移动支付”)系乙方为方便公司优质客户申请循环贷服务、理财服务、生活消费支付等其他服务,而开发的手机客户端,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达飞移动支付将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本协议一经签署,在甲方和达飞移动支付之间即具有法律效力。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对甲方权利限制的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等。除非甲方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无权使用达飞移动支付于本协议下所提供的服务。甲方一经注册或使用达飞移动支付服务即视为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受本协议的约束。协议对达飞移动支付使用说明、达飞移动支付服务内容说明、甲方账户、密码及安全、甲方信息使用及披露说明、达飞移动支付责任限制、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的中止及终止、法律适用及管辖、协议的解释、投诉与建议及其他进行了约定。其中使用说明中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委托的合法设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扣划指令,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相应款项的代付或代扣,用于甲方在乙方平台进行的借款、还款;理财的出借、回款;生活服务的充值、缴费、消费、提现等交易。

2016年10月25日,达飞普惠公司更名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证明,表明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和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该公司为合作关系,两公司均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授予《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金融支付机构。接受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为“达飞移动支付”平台中客户服务,对借款客户指定账户进行代付和代扣的金融支付服务。

2018年3月11日,被告张庆龙专用账户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张庆龙指定账户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3日共收到第三方支付借款20000元。被告张庆龙偿还借款本金200元,支付利息782元。

2019年1月28日,出借人解长兴与原告博泽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转让方):解长兴,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让方):博泽公司,本合同签订地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向转让其对借款人张庆龙(详情见债权转让附表)拥有的全部债权,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对借款人张庆龙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罚息、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债权(以下统称目标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附债权转让附表(借款人身份信息及债务情况),借款人姓名张庆龙,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区。合同签订日期2015/5/6,借款金额20000元。该债权转让合同向被告张庆龙进行了邮寄。

原告博泽公司提交了循环借款协议、达飞移动支付注册服务协议、账户信息变更证明、名称变更通知、第三方付款凭证、债权转让合同、快递单、短信截图、还款明细一份,经审核,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与出借人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出借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原告与出借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该债权转让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借人即债权人转让权利,并通知了债务人即本案被告,被告应向债务的承让人即本案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博泽公司要求被告张庆龙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利息782元应在利息中予以扣除。原告主张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张庆龙应偿还原告博泽公司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庆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元,并以19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刘红

书记员:

书记员潘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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