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耀春申请执行刘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826执160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160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祖耀春,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刘大飞,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祖耀春与刘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大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大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春林
书记员:
书记员王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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