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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耀春申请执行刘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826执160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160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祖耀春,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刘大飞,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祖耀春与刘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大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大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春林

书记员:

书记员王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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