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田与周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283民初287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08
案件内容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83民初287号
当事人:
原告:姚田,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周才,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姚田与被告周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田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司伟伟
审判员柴伶
人民陪审员周艳丽
书记员:
书记员杨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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