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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田与周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283民初287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08
案件内容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83民初287号

当事人:

原告:姚田,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周才,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姚田与被告周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田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司伟伟

审判员柴伶

人民陪审员周艳丽

书记员:

书记员杨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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