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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新生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赣07刑更300号
案由: 开设赌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2-07-12
案件内容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刑更300号

当事人:

罪犯伊新生,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赣0730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伊新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3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赣07刑终9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2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伊新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违反监规行为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予以改正,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获监狱考核表扬3个,2021年5月因动手打他犯被扣20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伊新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伊新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志梅

审判员郭海平

审判员何树明

书记员:

书记员龙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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