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刑更394号
当事人:
罪犯王艳龙。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16年8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艳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艳龙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6)苏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上诉人王艳龙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7年4月28日,向上诉人王艳龙送达刑事裁定书。交付执行。2019年5月23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2019年6月6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9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2019年6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3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因本案是法定减刑,合议庭决定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认为,罪犯王艳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艳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9年3月受到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提交的罪犯王艳龙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艳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艳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韬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王莉莉
法官助理何杰
书记员:
书记员张从化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