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涂来开、大田县高速路建设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闽04民终2051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12-18
案件内容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终20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来开,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田县高速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7048-5。

法定代表人:詹冬华,职务总指挥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田县桃源镇前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桃源镇前厝村4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ME1013306M。

法定代表人:郑烈磊,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春华,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涂来开因与被上诉人大田县高速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高指)、大田县桃源镇前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厝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来开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涂来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涂来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涂来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张志历

审判员林玮玮

审判员谢明华

书记员:

书记员陈月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