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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市区诚泰建材超市、赵胜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185执2521号之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1-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252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市区诚泰建材超市,住所地:登封市市区洧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5MA421ME976。

实际经营者:张国有。

被执行人:赵胜利,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登封市市区诚泰建材超市与赵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5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384026元及利息135974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12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逾期未支付,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2021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四倍,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且被执行人可就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赵胜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市区诚泰建材超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9日、2021年10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将被执行人赵胜利名下车辆豫A×××**、豫Q×××**、豫S×××**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委托确山县人民法院到赵胜利居住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021年9月1日,委托确山县人民法院向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9月10日,委托驻确山县人民法院向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山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10月25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期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赵胜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

六、对被执行人赵胜利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实际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520000元,无实际执行到位金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吕少阳

审判员赵予

审判员王帅军

书记员:

书记员郭朝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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