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杜贵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左民初字第88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01
案件内容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883号
当事人:
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杜贵明。
审理经过:
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杜贵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59元,减半收取1279.5元,由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赵晋平
人民陪审员李红宇
人民陪审员张秀琴
书记员:
书记员智亚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