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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宗真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4)河行执字106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0-14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河行执字10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闫正彩,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赵宗真,女,汉族,1963年生,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孙承铁,男,汉族,1965年生,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被申请执行人违反计生法规,于2014年6月19日向其下达了临沂市河东区费征字(2014)F1183、F1184号征收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临沂市河东区费征字(2014)F1183、F1184号征收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临沂市河东区费征字F1183、F1184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李爱松

审判员付克惠

审判员李青

书记员:

书记员尹连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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