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恢268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小建,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鹰潭市余江区人,住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陈阿琴,女,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鹰潭市余江区人,住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闽德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79140-1,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华荣巷****1-6-3。
法定代表人:陈永章,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倪志华,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抚州市人,住抚州市。
被执行人:杨荣祥,男,汉族,1953年11月13日出生,鹰潭市余江区人,住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杨某1,女,汉族,2007年7月31日出生,鹰潭市余江区人,住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蔡德兴,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河区。
被执行人:谢志明,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被执行人:杨某2,男,汉族,2013年5月5日出生,鹰潭市余江区人,住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杨沛芸,女,汉族2005年11月23日出生,鹰潭市余江区人,住鹰潭市余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吴小建与蔡德兴、陈阿琴、杨沛芸、杨某1、杨某2、杨荣祥、谢志明、十堰市闽德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倪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闽德汽车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吴全明
书记员:
书记员夏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