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开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329执109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2-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10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熊开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春芳、杨化存、李玉凤、赵志华、王莹、朱孔帅、朱凤圣、熊开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68196.6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熊开洋名下有鲁****号东南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熊开洋名下的鲁****号东南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姚宇
书记员:
书记员毕经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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