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开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329执109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2-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10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熊开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春芳、杨化存、李玉凤、赵志华、王莹、朱孔帅、朱凤圣、熊开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68196.6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熊开洋名下有鲁****号东南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熊开洋名下的鲁****号东南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姚宇

书记员:

书记员毕经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