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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玲与张超、吴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329民初219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24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9民初2190号

当事人:

原告:李海玲,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系李海玲之姐),住新野县。

被告:张超,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吴小燕,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玲与被告张超、吴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李海玲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玲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海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李海玲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霞

书记员:

书记员程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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