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玲与张超、吴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329民初219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24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9民初2190号
当事人:
原告:李海玲,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系李海玲之姐),住新野县。
被告:张超,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吴小燕,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玲与被告张超、吴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李海玲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玲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海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李海玲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霞
书记员:
书记员程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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