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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兴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久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1324民初284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0
案件内容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4民初2840号

当事人:

原告:喀左县兴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春,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斌,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告:蔡久凤,女,汉族,住喀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兴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久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喀左县兴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喀左县兴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洋

书记员:

法官助理相文宇

书记员于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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