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昌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821刑初125号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4-20
案件内容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21刑初125号
当事人:
自诉人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6767231452,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2999号亿祥东郡会所5楼。
负责人李留才,执行董事。
被告人马俊昌,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农民,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自诉人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马俊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马俊昌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撤回自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被告人马俊昌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自愿申请撤回自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审判员苗小艳
书记员:
书记员赵楠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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