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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正发、羊少芳诉被告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781民初1257号之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1-02
案件内容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81民初125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黄正发,男,生于1976年6月6日,住江油市。

原告:羊少芳,女,生于1974年5月17日,住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杨梅,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洪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立平,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正发、羊少芳诉被告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正发、羊少芳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解除对被告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黄正发、羊少芳撤回对被告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3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或价值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审判员:

审判员薛梅

书记员:

书记员吴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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