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之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821执56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21执5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
被执行人计之斌。
被执行人赵百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计之斌、赵百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吕勇信
人民陪审员王媛
人民陪审员郝自强
书记员:
书记员宋泳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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