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玲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521执41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30
案件内容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21执41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殷玲,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通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殷玲罚金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吉05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生效,2021年4月6日本院立执行案件。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殷玲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殷玲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7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履行义务;2021年4月7日,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3日约谈被执行人殷玲,其表示暂时没有经济来源,每个月就能交1000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政鑫
审判员石恩源
审判员孙永志
书记员:
书记员王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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