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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明均、唐翠娥违反计划生育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4)会行审字第64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4-07-18
案件内容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会行审字第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77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7458-3。

法定代表人黄丽辉,局长。

被执行人粟明均,男,41岁。

被执行人唐翠娥,女,39岁。

审理经过: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粟明均、唐翠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粟明均、唐翠娥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6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坪村镇征决(2013)X3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执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坪村镇征决(2013)X3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粟明均、唐翠娥在2014年7月1日前履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坪村镇征决(2013)X3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申请费296元,由被执行人粟明均、唐翠娥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美松

审判员粟谦

审判员许积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东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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