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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621民初347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21民初3472号

当事人: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侯帅,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沈明阳

书记员:

书记员程泓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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