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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展飞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403民初1766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09
案件内容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176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杨展飞,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陈勇,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杨展飞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展飞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展飞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650元,退还给原告杨展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张林

审判员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栾新峰

书记员:

书记员孙雪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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