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展飞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403民初1766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09
案件内容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176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杨展飞,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陈勇,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杨展飞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展飞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展飞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650元,退还给原告杨展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张林
审判员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栾新峰
书记员:
书记员孙雪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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